国专利商标局(USPTO)裁定,不能将人工智能(AI)系统列为美国专利的发明人或归功于其(DABUS裁决)。关于申请号:16 / 524,350。DABUS裁决指出,根据现行专利法,“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该裁定遵循欧洲专利局和英国知识产权局的类似立场。
通常,美国专利商标局关于专利上诉的决定不会引起广泛的关注,但是关于第16 / 524,350号申请的决定是一个例外。随着AI系统的不断发展并开始看起来更像人类创造者,DABUS的决定可能并不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最后一次通过机器解决发明者的问题。
人工发明家项目(AIP)由致力于研究AI可专利性概念的国际专利律师团队组成。在2019年7月29日,AIP向DABUS AI系统申请了发明专利。该应用程序(尽管公布了USPTO的DABUS决定,但仍处于密封状态)描述了“吸引注意力的设备和方法”(DABUS应用程序)。具体而言,DABUS申请将发明人的姓名列为“ [DABUS],姓氏为“(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该申请还将申请人列为受让人“ Stephen L. Thaler”。Thaler先生提交了替代书。 37 CFR 1.64中的声明,使申请书无需发明人的签名即可继续进行,申请书还包含转让文件,分配“ DABUS”的全部权利,标题和权益,DABUS是创造了“。。发明”给Thaler先生本人。Thaler先生代表转让人的法定代表DABUS并代表本人签署了上述文件。
在审查了申请文件之后,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19年8月8日发布了“提交非临时申请缺少部分的通知”,标明了DABUS申请“并未以其法定姓名识别每个发明人”。Thaler先生似乎在为攻击AI发明者的问题做好准备,于2019年8月29日根据37 CFR 1.181提交了请愿书,要求进行监督审查并于2019年8月8日放假。USPTO于2019年12月17日驳回了2019年8月29日的请愿书。Thaler先生于2020年1月20日提交了即时请愿书,要求重新考虑。DABUS申请和DABUS判决提出了一个核心问题:根据美国专利法,机器可以发明吗?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此事形成了明确的意见,裁定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Thaler先生提出了这样的论点,即DABUS作为“创造机器”,“被编程为一系列神经网络,这些神经网络已经在致力于独立创造发明的领域中接受了一般信息的培训。”简而言之,塔勒先生认为DABUS是专为发明而设计的机器,并且由于DABUS本身认识到其发明的新颖性,因此DABUS应该归因于发明人,而不是Thaler先生。“辩护者断言,DABUS并不是为解决任何特定问题而创建的,它也没有接受与本发明相关的任何特殊数据的训练。相反,是机器,而不是人,才意识到本发明的新颖性和显着性。”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分析塔勒先生的主张时,回避了机器思维的前瞻性问题,将其决定牢固地植根于现有法规和判例法中。该机构表示,专利法规本身排除了对超越自然人的发明人能力的广泛解释。《美国法典》第35条将发明人称为“自然人”,使用“任何人”(建议自然人)以及“他自己”和“她自己”(再次暗示发明人仅限于自然人格)。根据该论点,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将专利法规广泛地解释为包括机器人和自然人将违反法律条文。
美国专利商标局还提到了联邦法院也将发明人称为自然人这一事实。在大学犹他州诉马普GESELLSCHAFT楚˚Förderung德Wissenschaflen电子伏特,美国上诉法院联邦巡回法院认为,一个国家不能成为一个发明家。法院写道,必须进行精神体操的发明,为了进行这些智力上的殴打,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公司或主权者”。在马克斯-普朗克决定是不是第一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对这一问题称:在。比奇飞机公司诉EDO公司,法院认为,“只有自然人可以是“发明人”为好。
最后,美国专商局指出了《联邦规章法典》第37条,该条称发明人为“人”,以及《专利审查程序手册》,该手册与联邦巡回判例法密切相关。美国专利商标局指出,两者都确定发明“构思”必须来自自然人。具体而言,专利审查程序手册连续引用“发明人的思想”。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继续提及“精神”状态和“思想”意味着自然人必须构思一项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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